大圆满心性休息讲解(2001年版)·第126课
三戒互不相违
别解脱戒、菩萨戒、密宗三昧耶戒以一本体异反体的方式存在于一位补特伽罗的相续中,
在同一位补特伽罗的相续中,别解脱戒、菩萨戒及密乘戒可以同时存在,它们是一本体异反体的关系。反体方面分为三种戒,但其本体都是断除恶业、行持善法,这一点大家应该清楚。
如果三戒发生冲突时,守护上戒,因为上上戒包括下下戒之故。
阿里班智达说,若是三戒发生冲突时,要看自己的根基,如果根基已经成熟,那就主要以密乘戒为主,因为下戒已经包括在上戒当中,也就是说,别解脱戒和菩萨戒包括在密乘戒当中。这在下文中有具体解释。
上戒从表面来看似乎与下戒相互抵触,但因其不失本体,所以毫不相违。
从表面上看,密乘允许做的一些事情小乘不允许做,看似相违,但实际上没有任何矛盾之处,因为在密乘当中,自相的烦恼也是必须要遮止的。
例如,对于密宗普行会供时的饮酒行为,虽然声闻乘视其为堕罪,菩萨乘说它是同分轻罪,实际上这种行为根本不成罪业,
男女瑜伽士共同参加的大型会供叫普行会供,对于普行会供时的饮酒行为,声闻乘将其视为堕罪,菩萨乘认为它是同分轻罪,而密乘,如果饮酒对自相续没有染污,那饮酒的行为就不会构成罪业,因为已经具足密乘的境界和殊胜方便性的缘故。
不过,按照荣索班智达在《广说誓言论》中的说法,普行会供时是否可以饮酒,要看自己的根基,若能将自己观想为本尊,对酒无有丝毫贪执,并且能将其看作真正的甘露,那饮酒就不构成罪业;即使参加了普行会供,但若自己的根基尚未成熟,对酒有自相的贪心,这时只能略作表示。这种说法无垢光尊者在其他论典中也提过。如果自己贪执酒的味道,便以“密宗可以喝酒”为借口,拿一瓶酒混在会供品中,会供完后放纵自己的贪心随意饮用,这是不合理的。
因为小乘与菩萨乘里自己的身份是比丘或菩萨,而在修密宗时,将自己观想成本尊,自己从根本上已经转异;
在显宗,作为比丘或菩萨的身份不可饮酒,这在佛经中已作过遮止,而在修密宗时,将自己观想成本尊,从根本上身份已经转异。
不过,我个人认为,要看自己的观想能力是否成熟,若是不具备观想能力,光是在形式上参加完密宗的会供后就直接喝酒,这肯定不行。如果真正具有把自己观为与智慧尊者无二无别的能力,饮酒就没有过失。
就物质方面来说,(小乘与菩萨乘的当时)是能醉人的酒,而在会供时通过咒语、手印、等持已将酒转成甘露而享用的;
从物质方面来讲,酒本身具有能令人陶醉的作用,但在会供时,瑜伽士通过咒语、手印、等持作加持后,酒已经转成甘露,这时再饮用就不会有过失。但普通人光是念点咒语、吹一口气,这样不知道是否能转成甘露。
我们编译的《饮酒的过失》这本书目前在汉地很受欢迎,你们方便时可以多加流通,这样也许能对人们起到一点利益。
小乘与菩萨乘(只是将酒视为醉人之物)而未对其作他物想,而会供时已将酒作为本尊、坛城、甘露等之想,所以在无罪的基础上将醇酒供养本尊而圆满资粮,并成为见解、等持、修行之助缘,因此具有至高无上的功德。
在小乘与菩萨乘中,只是将酒视为能醉人的物品,并未对其作他物想,而在会供时,真正的大成就者能将酒观为本尊、坛城、甘露等,将其供养本尊不仅无罪,还能圆满资粮,成为见修行之助缘,具有至高无上的功德。
以前莲花生大士和布绕巴大师边喝酒边将其转变成甘露,或是以火、酒罐等对弟子作加持,有许多超越常人的行为。从华智仁波切谒见多钦则仁波切的故事中也可以看出,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饮酒能增上行人的修证。
那么,是否所有学密宗的人都能喝酒、双运、降伏呢?这是绝对不可以的,密宗行人平时的行为应以小乘戒律为主,这样比较保险。否则,若以密宗为借口而放纵自己的贪嗔痴,只是徒增恶业而已。
学处的一切支分也都应当如是了知。
这里只是以饮酒为例,其他杀盗淫妄等所有学处的支分都应该以这种方式了解。
总之,如果产生罪业,则不管是谁的观点都要遮破,若是能生起一切功德善法,则应当予以开许。
这一点大家应该记住。无论是密宗还是显宗的任何宗派,若是相续中产生自相的贪嗔痴,那就一定要遮止,取再好听的名词来粉饰也没有任何意义;如果相续中能依靠它生起相应的功德,那就应该开许。
但有些增上慢者认为自己具有一些特殊功德,例如能想起前世等,以前堪布曲恰说过,这类现象有可能是魔的招数,并讲了一个公案:从前有个出家人经常梦见有人在梦中告诉他,如果你能依止某位空行母,以后弘法利生的事业会非常广大。后来他便还俗娶妻,从此以后梦中的“验相”就消失了,这才发现是魔的加持,结果自己特别后悔。
因此,我们在修行过程中一定要小心翼翼地珍惜自己的法身慧命,以比较保守的方式来精进修持是最好不过的。
可见,了知一切学处的大中小、开遮以及一般、特殊的规律极为重要。
我们在学任何经论,或是戒律中的任何学处时,要知道学处的功德大小、罪过大小,哪些是开许的,哪些是遮止的,哪些是特殊的规律等,通达这些极为重要。
无论汉传佛教还是藏传佛教中,都有这样一类人,自己没有系统地闻思修行过,在某一本经书或论典中看见一句话后,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其作为衡量万法的标准,这是不合理的。我们应该广闻博学。
《宝鬘论》中云:“一般与特殊,论中皆赞许。”
在经典和论典中都分为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,不能一概而论,这是所有经论共同承许的规律。麦彭仁波切在给札嘎仁波切的《辩答日光论》中引用过这个教证。
我们在不同的经论中看见不同的说法时,不要随意下结论说“不合理、相违、矛盾”,就像佛陀有时说我存在,有时说我不存在,有时说诸法是空性的,有时说诸法不空,难道是佛陀的说法自相矛盾吗?不是。我们在阅读或讲解经论时,分清一般与特殊非常重要。